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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4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监局要根据辖内信托公司的发展状况,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监管和指导,督促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各信托公司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成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于2007年12月31日前修订公司章程。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治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信托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保障信托公司股东、受益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信托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架构的建立和运作,应当以受益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第三条 信托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履行受托职责,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恪尽职守,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三)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体系,以及合理的绩效评估和薪酬制度;
  (四)树立风险管理理念,确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制订详实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及时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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