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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法规[2007]32号)


各中央企业:

  2006年4月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以来,中央企业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了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1月31日,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53家企业(以下称53家中央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37家,占69.81%;159家中央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21家,占76. 10%。尽管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从总体上看,与国资委提出的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仍有少数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够重视。为进一步督促有关中央企业加快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经济效益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企业内部管理不断加强。但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央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日益增大,特别是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对中央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中央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竞争环境变化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领导,努力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要把企业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法律审核把关,努力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二、切实加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是中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基础。中央企业要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来抓。53家中央大型企业中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07年底前建立。有关企业内部暂时没有总法律顾问合适人选的,可由企业分管领导兼任总法律顾问职务,同时明确过渡时间,尽快培养合适人选;也可以直接向社会公开招聘,吸引外部优秀人才。159家中央企业中尚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要尽快采取措施,结合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实际需要,在2007年底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同时注意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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