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进入风险处置;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
(五)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
会员发生前款第(三)、(四)项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5.2.5 会员出现
证券法第
一百五十条至第
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本所报告事件产生的原因、中国证监会采取的措施、会员整改结果等情况。
5.2.6 本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会员对证券交易、业务经营、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技术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专项自查报告。
5.2.7 会员被依法托管的,托管方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批准托管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托管方案等文件报本所备案。
第三节 会员收费
5.3.1 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5.3.2 会员拖欠本所相关费用的,本所可视情况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5.3.3 会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交纳为保证证券交易正常进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不能按时交纳的,本所可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 纠纷解决
5.4.1 会员应当指定部门受理客户投诉,并按照本所要求将与交易相关的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本所报告。
5.4.2 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
5.4.3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的,相关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5.4.4 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请本所予以调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6.1 本所对会员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会员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