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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07)


  4.4.2 会员通过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从事证券发行、基金销售等业务时,应当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4.4.3 会员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会员代表



  5.1.1 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一名,组织、协调会员与本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会员应当为会员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会员代表的工作。

  5.1.2 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一至四名,根据授权代行会员代表职责。

  5.1.3 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由会员向本所推荐产生。

  会员推荐会员代表,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推荐文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文件;

  (三)拟推荐人员的联络方式。

  会员推荐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三)项文件。

  5.1.4 会员代表推荐文件齐备的,本所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会员业务联络人推荐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确认,并根据需要安排培训。

  5.1.5 会员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本所会员资格、席位、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权限管理等相关业务;

  (二)报送统计月报、年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组织与本所证券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

  (四)组织会员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本所举办的培训;

  (五)协调会员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改造、测试等;

  (六)每日浏览本所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本所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七)及时更新会员专区中的会员总部、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

  (八)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

  (九)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十)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5.1.6 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立即予以更换:

  (一)会员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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