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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07)


  4.2.2 会员使用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提供的交易及相关系统服务,应当与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签订协议。

  4.2.3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技术规范和业务要求,对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软件和硬件进行改造、测试,并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情况。

  会员对其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改造、测试时,不得影响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4.2.4 会员应当定期检查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或者临时应急演练。

  4.2.5 会员的交易及相关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者其他因素影响证券市场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4.2.6 会员应当在交易及相关系统与其他技术系统之间、交易通信网络与其他应用网络之间,采取技术隔离措施。

  4.2.7 会员应当保障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连接的安全,不得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从事与证券业务无关的活动。

  4.2.8 会员应当对证券交易中产生的业务数据、系统数据等实行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并作备份和异地保存。

第三节 证券交易信息管理



  4.3.1 会员使用本所证券交易信息,应当与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签订使用协议,并遵守本所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管理的规定。

  4.3.2 会员应当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证券交易信息。

  4.3.3 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准确地公布证券交易信息,供从事证券交易的客户使用。

  4.3.4 未经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许可,会员不得以下列方式使用证券交易信息:

  (一)有偿或者无偿提供给客户从事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

  (二)有偿或者无偿提供给客户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三)在营业场所外使用;

  (四)本所禁止的其他使用方式。

  4.3.5 会员应当告知客户不得将证券交易信息用于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并对客户使用证券交易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会员发现客户使用证券交易信息时存在损害本所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本所报告。

第四节 其他证券业务管理



  4.4.1 会员保荐的证券在本所上市的,应当向本所出具上市保荐相关文件,并严格依法履行保荐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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