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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07)


  4.1.4 会员应当向客户介绍交易品种及相关业务规则,对于特定交易业务根据本所要求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协议,揭示证券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4.1.5 会员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时,应当核对客户身份,并查验客户资金、证券是否足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1.6 会员对客户的资金、证券以及委托、成交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详实的记录或者凭证,按户分账管理,并向客户提供对账与查询服务。

  4.1.7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本规则第4.1.3条、第4.1.6条所列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4.1.8 会员应当对客户信息资料保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1.9 会员应当根据本所相关规定,为客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者撤销指定交易业务,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4.1.10 会员接受客户委托时,发现其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4.1.11 会员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通过证券自营账户进行,并自证券自营账户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4.1.12 会员不得将证券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借用他人账户开展自营业务。

  4.1.13 会员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会员开设资产管理账户的,应当自开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备案。

  4.1.14 会员证券自营及资产管理等交易业务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4.1.15 会员应当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不得为他人违法违规使用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提供便利。

  4.1.16 会员从事两种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1.17 会员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参与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节 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4.2.1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交易及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建立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和通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以下统称“交易及相关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会员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口部分的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规定或者认可的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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