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07)

  (八)境内外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参股公司信息;

  (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

  2.3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本所同意接纳的,向该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4 会员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2.5 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机构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变更后的章程;

  (六)会员资格证书;

  (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6 会员名称变更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换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7 会员不再具备本所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应当于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结束前向本所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2.8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

  (三)会员资格证书;

  (四)业务清理情况说明;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9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

  2.10 会员未按本规则第2.7条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本所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