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境内外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参股公司信息;
(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
2.3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本所同意接纳的,向该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4 会员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2.5 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机构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变更后的章程;
(六)会员资格证书;
(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6 会员名称变更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换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7 会员不再具备本所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应当于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结束前向本所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2.8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
(三)会员资格证书;
(四)业务清理情况说明;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9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
2.10 会员未按本规则第2.7条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本所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