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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兴安煤矿瞒报事故的通报

  “2.2”特大井下火灾事故发生后,兴安煤矿救援不力,伤亡惨重,又蓄意瞒报,社会影响恶劣,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这起事故是今年以来煤矿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事故,也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之后不久发生的一起特大煤矿事故,更为严重的是一起恶意瞒报事故。瞒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和违法顶风作案等严重问题,同时也反映出该地区安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严厉查处瞒报事故恶劣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瞒报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打击瞒报事故、逃逸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瞒报事故的责任人和逃逸者,要按照《刑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瞒报事故的当事人和参与者的犯罪行为及失职渎职行为严肃惩处,坚决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认真查处隐瞒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按照党纪政纪条规严厉查处。河南省有关部门要加快对这起特大瞒报事故的查处,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事故查处情况,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和瞒报事故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生产的现象。各地区要采取断然措施,加大巡回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超层越界、违法改扩建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对纳入16种关闭对象的煤矿,坚决关闭,早关快关,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已纳入关闭的矿井原则上不允许纳入整合。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煤矿,必须先关闭,然后再进行整合。矿井整合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统一进行矿井设计,严格落实“三同时”要求,严禁借“技术改造”、“改扩建”或“资源整合”之名违法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整合煤矿的监督检查,严防边改造、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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