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
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
本所对公司股票实行上述特别处理,是为了充分揭示其终止上市的风险,上市公司在上述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义务不变。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公司主动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的。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
《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特别处理”基础上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其主要措施为在其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突出显示。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