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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3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7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
 《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43号文批准,自2001年4月20日开始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2000年6月17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同时废止。
  本所提供的特别转让服务时间定于每周星期五的开市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深交所)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特别转让服务”内容包括:
  (一)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的缩写,即“特别转让”);
  (二)投资者可在每周一至周五本所另行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转让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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