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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证法字[2001]8号)


各会员单位: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五条 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 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 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盘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有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通过设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无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经其柜台系统处理后,通过无形席位报盘系统自动输送至交易主机。
  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其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进行有形席位报盘。
  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注册的会员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三)特许入场的人员。

第二节 交易会员

  第八条 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根据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许可,交易所核定会员的交易业务范围。
  第十条 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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