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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B股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暂行规定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发布日期:2003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28日)废止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B股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公司应根据本规定设立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1、具有金融、证券、财务、会计、 法律或工商管理等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必备的行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 熟悉公司经营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的职权:
  1、依法准备和递交证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2、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3、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
  4、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5、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取得的股东名册, 确保符合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及时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
  6、 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接待工作;
  7、 负责筹备公司的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8、负责处理与公司、证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中介机构及其它相在机构的有关事宜;
  9、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四、董事会秘书人选经公司推荐,由公司董事会任免。董事会任免董事会秘书后,必须通过公共媒介向社会公众披露,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当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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