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

第六章 修改、废止、解释及其它

  第二十九条 现行业务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 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作修改的;
  (二) 因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
  (三) 两个以上业务规则中对同一事项作出规定,内容相互抵触的;
  (四)证监会要求或本所认为需修改的。
  第三十条 业务规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 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废止或者修改而失去制定依据的;
  (二) 所规范的事项由新的业务规则进行规范的;
  (三) 所规范的事项已不存在或者执行完毕,业务规则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第三十一条 法律部负责对本所业务规则的清理协调工作,不定期编辑本所拟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报总办会或理事会通过后,对外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本所业务规则的解释,由业务规则起草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律部审核后,报总办会讨论通过,并以本所名义对外公布。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是业务规则的档案管理部门。所有业务规则的书面文档、电子文档由办公室集中分类管理,办公室应确保业务规则文档的完整。
  第三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在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度本部门起草并已发布的业务规则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送法律部。
  业务部门在清理业务规则时,应对相关规则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提出意见,并对本年度的业务规则制定提出计划或建议。
  第三十五条 法律部在汇总各业务部门业务规则清理结果的基础上,对本所业务规则进行清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将业务规则汇编成册,内部出版或公开发行。
  法律部根据各业务部门提出的业务规则制定计划和建议,制定本所本年度业务规则制定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所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以及本所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