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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

  起草说明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业务规则制定的必要性、指导思想、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是否需要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是否需要报经证监会批准或备案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业务规则草案内容应当备而不繁,意思明确,逻辑严密,语言规范、文字简练。
  规则内容应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在规则起草过程中,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征询有关机构和人士的意见。经本所总经理批准,可以将业务规则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业务规则应当注意与现有业务规则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现有业务规则不一致规定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陈述理由。
  第十六条 起草业务规则时,应当就与之内容相关的现行业务规则进行清理,起草的业务规则若将取代现行业务规则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将废止的业务规则的名称、文号。若起草的业务规则仅对现行业务规则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则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写明修改的现行业务规则的名称、文号、条目或者内容。
  第十七条 对起草的业务规则,起草部门应当征求所内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业务规则,起草时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对争议的问题应当在起草说明中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章 审核

  第十八条 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草案在提交总办会审议前,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送审报告,将规则草案、起草说明一并送法律部审核。法律部审核完毕后,出具审核意见。
  一般规范性文件在报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审定前,一般应由法律部会签。
  第十九条 法律部审核业务规则草案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 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 是否与有关业务规则衔接和协调;
  (三) 体例、结构是否合理,法律用语是否准确、规范;
  (四) 内容是否明确、完整,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五)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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