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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

  (一) 基本业务规则;
  (二)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经证监会批准的业务实施细则和一般规范性文件。
  其他业务规则按第六条规定程序通过后生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需要报经证监会备案的,应报证监会备案。
  第八条 业务规则的制定不得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相冲突;业务实施细则不得与基本业务规则相冲突,一般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基本业务规则和业务实施细则相冲突。
  第九条 基本业务规则的名称一般为“规则”。“规则”是对某一方面的业务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基础性规范。
  业务实施细则名称一般为“细则”、“实施细则”、“规定”、“办法”等。“细则”、“实施细则”是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本业务规则的具体实施予以规范和细化明确;“规定”、“办法”是对某一项业务作比较具体的规范。
  一般规范性文件是对具体业务实施中某个方面或某个具体事项作出的操作性规定,名称一般为“通知”、“实施意见”等。

第二章 起草

  第十条 业务规则起草前应立项。
  本所业务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基本业务规则或业务实施细则的,应提出制定或修改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经法律部会签后,报请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立项申请获得批准后,起草部门开始规则起草。
  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的立项,业务部门可以参照前款执行。
  立项申请应当就制定或修改规则的必要性、拟制定的规则与相关业务规则的关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证监会或者本所总办会要求制定或修改有关业务规定的,有关业务部门根据所领导安排,开始有关业务规则的起草。
  第十一条 业务规则起草由提出立项的业务部门负责。规则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部门的,应组成起草小组,由主要业务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业务规则,可以由法律部牵头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第十二条 业务规则起草包括草拟业务规则草案和起草说明等工作。
  业务规则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的宗旨、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纪律处分、生效方式和施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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