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9192-2003《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标委农函[2007]6号)
卫生部:
你部办公厅《关于报送〈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修改单的函》(卫办政法函[2006]676号)收悉。GB19192-2003《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第1号修改单,业经我委批准,在《中国标准化》2007年第3期上公布,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GB19192-2003《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第1号修改单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GB19192-2003《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18日以国标委农函[2007]6号文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GB19192-2003《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国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1、删除“表1 隐形眼镜护理液技术要求”中“PH”和“渗透压”两项指标要求。
2、“附录A 消毒效果试验方法”A.2.1.2.1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