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出国从事医疗活动医护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工作,并实施有效管理,确保其正当权益,维护我国家声誉,我部制定了《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由卫生部涉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中心承担,该中心挂靠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维护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涉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中心(以下简称“认定中心”)负责出国医师、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出国从事医疗活动的中国医师的执业资格认定;
(二)出国从事医疗护理活动的中国护士的执业资格认定。
第四条 资格认定申请者,必须向认定中心提交下列全部材料:
(一)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两张;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申请者可委托个人或单位进行申请,受委托的个人或单位在申请时尚须出具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