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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工作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工作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的通知
(财建[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建立杜绝新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长效机制,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并从企业剥离工作、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制度,落实责任,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的有关政策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18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规定,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严格层层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参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工作的财政、审计、粮食及农发行等部门,要执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实事求是的认定挂账,不得虚增挂账,也不得人为地少认挂账。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核定余额、据实剥离”的原则,核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按核定的余额据实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以来新发生的政策性亏损,不占用农发行贷款的,与占用农发行贷款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分开,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对各省(区、市)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认定及剥离情况,将由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随机进行审计抽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尽快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目前,大部分省份已顺利完成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工作。个别进度较慢的省份,在2006年12月末仍未完成挂账剥离工作的,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挂账清理认定进度,并将面临的具体问题、影响挂账剥离进度的具体原因如实向国务院报告。

  三、明确计划,统筹资金,尽快启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消化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本金消化工作,明确本省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消化年限,制定具体的消化计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现行政策规定,统筹资金,限期消化。

  四、加强管理,完善政策,建立杜绝新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长效机制。粮食工作继续坚持和完善省长负责制,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本省粮食工作的调控和管理,同时要完善有关粮食调控政策。地方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食调控,要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支付政策成本,坚决杜绝国有粮食企业今后再新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加快粮食市场化改革,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做到政企彻底分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粮食产业发展,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企业抵御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

  五、尽快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为摸清挂账底数,请你们抓紧组织填报《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汇总表》、《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表(国有粮食附营企业)》(表式及《填报说明》附后)。填报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12月31日之前没有完成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个别省份,要先按实际工作进度如实填报;待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全部完成后抓紧补报。

  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省(区、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如实反映组织实施及工作进展情况、面临问题及政策建议。总结报告及有关报表,务必于2007年3月10日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附件:1、《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汇总表》

  2、《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3、《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表(国有粮食附营企业)》

  4、《填报说明》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银监会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汇总表

  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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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行│单位│ 合计 │国有粮食│国有粮┃
┃    │                             │次│  │    │购销企业│食附营┃
┃    │                             │ │  │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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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粮│一、省级人民政府清理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       │1 │万元│    │    │   ┃
┃食财务挂│                             │ │  │    │    │   ┃
┃账   │                             │ │  │    │    │   ┃
┠────┼─────────────────────────────┼─┼──┼────┼────┼───┨
┃    │ (一)老粮食财务挂账                  │2 │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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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                 │3 │万元│    │    │   ┃
┠────┼─────────────────────────────┼─┼──┼────┼────┼───┨
┃    │ (三)陈化粮差价亏损挂账                │4 │万元│    │    │   ┃
┠────┼─────────────────────────────┼─┼──┼────┼────┼───┨
┃    │ (四)保护价粮差价亏损挂账               │5 │万元│    │    │   ┃
┠────┼─────────────────────────────┼─┼──┼────┼────┼───┨
┃    │ (五)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                │6 │万元│    │    │   ┃
┠────┼─────────────────────────────┼─┼──┼────┼────┼───┨
┃    │二、至2006年12月31日已从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   │7 │万元│    │    │   ┃
┠────┼─────────────────────────────┼─┼──┼────┼────┼───┨
┃    │ (一)老粮食财务挂账                  │8 │万元│    │    │   ┃
┠────┼─────────────────────────────┼─┼──┼────┼────┼───┨
┃    │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                 │9 │万元│    │    │   ┃
┠────┼─────────────────────────────┼─┼──┼────┼────┼───┨
┃    │ (三)陈化粮差价亏损挂账                │10│万元│    │    │   ┃
┠────┼─────────────────────────────┼─┼──┼────┼────┼───┨
┃    │ (四)保护价粮差价亏损挂账               │11│万元│    │    │   ┃
┠────┼─────────────────────────────┼─┼──┼────┼────┼───┨
┃    │ (五)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                │12│万元│    │    │   ┃
┠────┼─────────────────────────────┼─┼──┼────┼────┼───┨
┃    │三、2006年12月31日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余额         │13│万元│    │    │   ┃
┠────┼─────────────────────────────┼─┼──┼────┼────┼───┨
┃    │ (一)老粮食财务挂账                  │14│万元│    │    │   ┃
┠────┼─────────────────────────────┼─┼──┼────┼────┼───┨
┃    │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                 │15│万元│    │    │   ┃
┠────┼─────────────────────────────┼─┼──┼────┼────┼───┨
┃    │ (三)陈化粮差价亏损挂账                │16│万元│    │    │   ┃
┠────┼─────────────────────────────┼─┼──┼────┼────┼───┨
┃    │ (四)保护价粮差价亏损挂账               │17│万元│    │    │   ┃
┠────┼─────────────────────────────┼─┼──┼────┼────┼───┨
┃    │ (五)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                │18│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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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亏│一、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1998年6月1日以来未占用农业发展银行│19│万元│    │    │   ┃
┃损   │贷款的政策性亏损                     │ │  │    │    │   ┃
┠────┼─────────────────────────────┼─┼──┼────┼────┼───┨
┃    │二、2006年12月31日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1998年6月1日以来未占│20│万元│    │    │   ┃
┃    │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余额            │ │  │    │    │   ┃
┠────┼─────────────────────────────┼─┼──┼────┼────┼───┨
┃经营性粮│一、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         │21│万元│    │    │   ┃
┃食财务挂│                             │ │  │    │    │   ┃
┃账   │                             │ │  │    │    │   ┃
┠────┼─────────────────────────────┼─┼──┼────┼────┼───┨
┃    │ (一)老粮食财务挂账                  │22│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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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                 │23│万元│    │    │   ┃
┠────┼─────────────────────────────┼─┼──┼────┼────┼───┨
┃    │ (三)1998年以来新发生的挂账              │24│万元│    │    │   ┃
┠────┼─────────────────────────────┼─┼──┼────┼────┼───┨
┃    │二、2006年12月31日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余额         │25│万元│    │    │   ┃
┠────┼─────────────────────────────┼─┼──┼────┼────┼───┨
┃    │ (一)老粮食财务挂账                  │26│万元│    │    │   ┃
┠────┼─────────────────────────────┼─┼──┼────┼────┼───┨
┃    │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                 │27│万元│    │    │   ┃
┠────┼─────────────────────────────┼─┼──┼────┼────┼───┨
┃    │ (三)1998年以来新发生的挂账              │28│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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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列资料│一、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清理挂账的截止日期         │29│  │ 年   │    │   ┃
┃    │                             │ │  │月   │    │   ┃
┃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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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挂账清理截止日至2006年12月31日已消化的政策性挂账   │30│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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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省级人民政府确认需从企业剥离的政策性挂账的利息    │31│万元│    │    │   ┃
┠────┼─────────────────────────────┼─┼──┼────┼────┼───┨
┃    │四、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余额 │32│万元│    │    │   ┃
┠────┼─────────────────────────────┼─┼──┼────┼────┼───┨
┃    │ 其中:(一)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    │33│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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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    │34│万元│    │    │   ┃
┠────┼─────────────────────────────┼─┼──┼────┼────┼───┨
┃    │    (三)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挂账         │35│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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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挂账           │36│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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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计划消化年限           │3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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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老粮食财务挂账                  │38│ 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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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                 │39│ 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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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陈化粮差价亏损挂账                │40│ 年 │    │    │   ┃
┠────┼─────────────────────────────┼─┼──┼────┼────┼───┨
┃    │ (四)保护价粮差价亏损挂账               │41│ 年 │    │    │   ┃
┠────┼─────────────────────────────┼─┼──┼────┼────┼───┨
┃    │ (五)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                │42│ 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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