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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司[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外国语中学: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在选拔优秀人才、推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保送生招生管理,全面落实招生“阳光工程”,现就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和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学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加强对保送生招生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见附件一),进一步强化对保送生推荐资格的审查和推荐过程的监督,强化高校考核测试及录取结果公示,确保保送生招生工作严格规范、公平公正进行。

  二、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名单见附件二)应严格控制推荐人数,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备案的推荐办法,并严格按公布的办法推荐保送生。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在符合保送生推荐条件并经我部公示的名单范围内录取学生。

  三、各有关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文件附件)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招生的高校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推荐保送生的中学要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的中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直至取消其今后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处理。

  四、各有关高等学校须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见附件三)将本校拟录取保送生名单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核、公示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各省级招办须按规定及时汇总、审核各校上报的拟录取保送生名单,于5月10日前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送生录取工作,并按本通知附件三的要求按时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被录取的保送生信息备案数据库报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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