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企业年金基金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其受托人应委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结算代理人签订债券结算代理协议,有关业务比照金融机构法人办理。
结算代理人应代理企业年金基金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为“托管人××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组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管理人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复印件。
(三)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持有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受托人与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复印件。
(五)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债券托管账户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开立。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不得超过10个。
六、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易联网手续和债券托管账户的开户手续。
七、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在联网手续和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备案(上海地区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复印件。
(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结算代理人签订的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和债券结算代理协议等复印件。
(三)同业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和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复印件。
八、企业年金计划变更或终止及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根据受托人授权及时办理企业年金基金债券交易联网和债券托管账户的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