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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7〕5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拓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促进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保值增值,丰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类型,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章,现就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等业务。

  二、企业年金基金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三、企业年金基金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其受托人应委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代理企业年金基金分别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和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为“托管人××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组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人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的委托书复印件。

  受托人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复印件。

  (三)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持有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受托人与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复印件。

  (五)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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