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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月11日 发改价格〔2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经商国家电监会,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执行中出观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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