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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6年,各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切入点,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矿种,开展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2006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1869起、死亡2271人,同比分别下降3.1%和3.0%,未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自2004年起,全国非煤矿山事故总量已连续三年持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好转。

  但是,由于我国非煤矿山安全基础较为薄弱,影响安全生产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小型矿山数量仍占总量的95%左右,伤亡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2006年全国非煤矿山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74起、死亡273人,同比起数上升2.8%,死亡人数下降6.8%;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以上的特大事故2起、死亡27人,同比增加2起、增加27人。为此,2007年专项整治工作要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抓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按照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9项重点工作的要求,在2006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突出重点,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抓住源头、治理隐患、减少事故总量、防范重特大事故上来,继续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提出的"落实年"、 "攻坚年"的要求,以严、细、实的工作作风,落实基础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逐步建立非煤矿山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继续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努力实现事故死亡总数下降2%的总体目标。

  二、重点工作安排

  (一)继续加强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将因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地区列为重点整治地区,努力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确定各自的专项整治重点矿区,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突出重点,加强督导,落实责任。2007年,安全监管总局将山西省临汾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重庆市秀山县、陕西省洛南市和凤县、湖南省郴州市、云南省兰坪县等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监控和督导地区。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对上述重点整治地区制定具体的整治工作方案并连同本省(省、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3月15日前一并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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