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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25号--关于防止乌干达流行性脑膜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25号)


关于防止乌干达流行性脑膜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乌干达暴发流行性脑膜炎。自2007年1月1日至1月21日,乌干达共报告流行性脑膜炎可疑病例241例,其中死亡16例(病死率6.6%)。为防止流行性脑膜炎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乌干达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乌干达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恶心、呕吐、颈项强直、皮肤粘膜瘀斑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来自乌干达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者或现场发现的流行性脑膜炎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应依法采取必要的医学措施并及时送往指定医疗机构进一步诊疗。

  二、与流行性脑膜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索取《就诊方便卡》,持有《就诊方便卡》可得到优先诊治。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

  三、前往乌干达的人员,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如在国外发现流行性脑膜炎症状的,应立即就医,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四、流行性脑膜炎是一种由脑膜炎球菌引起的传染病,病原菌可以通过咳嗽、喷嚏、说话等经飞沫在空气中传播。主要预防措施是接种疫苗,在疾病流行区要注意保持室内通风,尽量避免到拥挤的公共场所。该病抗生素治疗有效,与脑膜炎患者有密切接触者,可向医生咨询服用预防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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