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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7〕12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配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具备经营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拖拉机交强险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全国统一条款和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费,严禁擅自变更保险条款。

  三、保险公司要加快系统改造、单证印制、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最迟于2007年3月1日前执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

  四、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拖拉机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的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应当投保交强险。2006年7月1日后,已经以原“拖拉机商业三责险费率”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有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或批减保费的,各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扣除手续费或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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