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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
(保监发[2007]11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

  《反洗钱法》已于 2007年1月1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止洗钱行为给保险业带来潜在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日益猖獗的各种洗钱活动已经威胁经济和金融安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反洗钱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预防洗钱行为给保险业带来潜在风险,正确处理保险业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维护和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

  (一)各公司应当成立以公司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7年3月9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通讯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二)各公司应当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并于2007年3月9日前将反洗钱工作部门负责人、联系人的名单与通讯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三)有分支机构的公司,总公司应当指导各级分支机构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三、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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