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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工作守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工作守则(试行)》的通知
(2007年1月27日 发改办价格﹝2007﹞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办事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坚持依法行政,保证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我委制定了《医药价格工作守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
医药价格工作守则(试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学习,勤奋工作,改进方法,提高效率,不断增强做好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反腐倡廉作为医药价格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重点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察。发挥教育治本的作用,坚持警钟长鸣,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断筑牢抵御腐败的思想防线。

  三、严格行政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医药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医药价格,必须经过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或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集体审议的程序。

  四、规范成本调查行为。进驻企业进行成本调查,要有两名以上医药价格管理工作人员参加。调查结果要与企业沟通后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如实反映企业及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在被调查企业用餐,确因条件所限需要用餐,必须坚持吃工作餐并按标准付费。

  五、完善专家评审和论证制度。建立健全药品价格评审和论证专家库。组织医药价格评审或论证,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参加评审或论证工作的专家。被抽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论证工作的,按前述方法进行补选。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不得引导、不得限制专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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