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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0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2006年1月11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下发的《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林公治[2006]2号),对执行《解释》的具体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有个别省(区)上报我局的一些征占用林地项目已涉嫌犯罪且未依法进行刑事处罚,为切实依法履行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职责,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涉嫌犯罪的征占用林地项目,凡尚未依法进行刑事处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核同意或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及时将项目所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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