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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商检部门罚没收入如何上交和违反财政法规罚款列何科目的函

财政部关于商检部门罚没收入如何上交和违反财政法规罚款列何科目的函
(财预字[1987]191号 1987年12月17日)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预(87)35号《关于〈罚没收入〉和〈财政法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方商检部门收缴罚没收入归属的问题。根据我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结合商检部门的实际情况,经协商决定,各地商检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执行我部《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全部上交地方财政。所需办案费用补助,向地方财政申请核拨。对此,国家商检局(87)国检务字第22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也已做了明确规定。因此,你省商检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应按规定,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二、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罚款和滞纳金适用科目的问题。经研究,凡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的罚款和滞纳金,除税收罚款及滞纳金等列入相应的国家预算科目处,其他的请列入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类”下的“其他收入”“款”中的“其他杂项收入”“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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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200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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