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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国家税务局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国家税务局对金融业
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3月12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44号《国家税务局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行。
  根据国家税务局要求,我行利用经营资金购买上市的国家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为正确计算应缴纳营业税额,在“营业收入”科目增加“兑取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帐户,核算利用经营资金购买上市的国家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同时在“财务计划、计划执行明细表”顺序号13增加“兑取国家债券利息收入”项目。
  以上通知,请转所属遵照执行。

  附:

国家税务局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类有价证券上市流通。近据部分地区反映,银行利用经营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征税。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利用经营资金购买上市的国家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属于经营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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