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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
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1991年2月9日 人核发[19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司法局、劳改局:
  经研究决定,给予1990年荣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奖励升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0年获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其中在1990年1月1日以后已获得奖励升级的,这次不再给予奖励升级。
  二、这次奖励升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奖励升级指标中解决。
  三、这次奖励升级,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兵团人事部门审批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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