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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90)卫检业字第040号文”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90)卫检业字第040号文”的批复
(卫药发(91)第5号)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定所:
  你所(90)卫检业字第040号《关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同时挂“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标准化研究中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保证药品生物制品检验任务的完成,提高药品生物制品的质量标准及检测水平,同意你所成立“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标准化研究中心”。该中心设在你所内。
  二、你所成立该中心后,仍维持“三定”方案所核定的体制、编制及预算标准。有关标准化研究的业务归口我部药政管理局、科技司共同主管,标准化研究业务的开展,应与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及卫生部药品审评办公室充分协调,密切配合。
  三、为保持你所在药品生物制品检测、质量仲裁工作中的法定性质,请认真调整并妥善处理好标准化研究工作与检验工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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