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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深化贷款管理巩固清贷成果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深化贷款管理巩固清贷成果的通知
(1991年4月3日 建总发字[91]第52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总行统一部署,1990年全行对各类贷款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整改、验收三个阶段的工作,基本上摸清了贷款家底,清理了借款合同,完善、健全了制度,压缩了非正常贷款,为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贷款效益,打下了良好基础。但从清贷验收与近期工作看,各行之间发展不平衡,在个别行仍存在补签、修改借款合同不及时,新签借款合同不合格,贷款审批程序不严密,档案管理不健全,贷款占用形态不理想,非正常贷款呈上升趋势等问题。为巩固清贷成果,深化贷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把巩固清贷成果,深化贷款管理作为“质量、品种、效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要下大气力去抓,决不可松劲。要防止“清理一阵风,过后松一松”,出现前清后乱的现象。应当看到,清贷、整改对强化内部管理仅仅是个开端,清贷中暴露出的问题,要在今后日常工作中去不断解决,完善。因此,对此项工作各级行要做到思想上重视,措施上落实。去年清贷验收后,为便于加强贷款的横向协调和管理。有些行仍保留清贷办公室。有的行清贷办已撤。清贷机构保留的行应继续抓好此项工作。没有清贷办的行,应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一个业务处、室,主管行领导应亲自抓,并协调计划、投资、财会、稽审、建经等部门,围绕这一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使之形成经常化、制度化。
  二、狠抓逾期、呆滞贷款清收荼。各级行应把清收工作作为巩固清贷成果、优化贷款存量结构的“攻坚战”去抓,采取“五管齐下”的做法,即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纪律,教育等手段。清收可采取责任收贷、委托收贷、依法收贷、专项清收、协调收贷、统筹收贷等方法。清收的重点是呆滞贷款。对已商定了还款计划的单位,要发扬“愚公移山”精神,坚持不懈,上门催收。对尚未落实还款措施的逾期、呆滞贷款应研究措施,责任到人,专项清收。对有偿还能力而不积极归还的单位,应对其主管部门或地区实行旧贷不还,新贷不贷的统筹还贷办法,限期归还。对经法院裁决胜诉的贷款,要极力促使实施。对已认定的呆帐贷款要按规定报请核销。省级分行可实行把清收荼的完成情况与信贷资金和规模的分配、利润留成、奖金分配挂起钩来。对完成任务好的行,可适当多安排一些贷款规模和资金。反之,要适当扣减一部分规模和资金。省级分行要集中一部分奖励基金,奖励完成任务好的行。对清收的逾期五年以上的保滞贷款,可酌情留给支行继续周转使用。压缩逾期、呆滞贷款今年力争要有较大的进展。
  三、加强对借款合同的管理。借款合同管理工作,是贷款管理的基础。各分行应作为巩固清贷成果的重点工作去抓。应从提高认识、完善制度、认真执行三个方面入手。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借款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其次,要完善管理制度,一是审核制度,各行业务处室要指定1—2名业务人员,对借款合同的内容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担保事项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逐项审核。未经审核的借款合同,主管处(科)不得送出。二是台帐制度,借款合同签定生效后,要进行登记,以便查阅,避免漏项。三是档案制度,借款合同应统一编号,集中分类(正、副本)管理。正本应归档管理,副本留经办人备查阅。四是检查制度,行内、外,上下级之间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抽查合同管理情况,并及时总结通报。第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认真”二字上下功夫。借款合同做到合规合法,难度并不大,各行应按照程序、规定,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做。对借款合同管理总的要求是,所有借款合同必须做到100%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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