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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1991年1月28日 农(质)字[1991]第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检测中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部级检测中心是农业部授权的、经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专职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
  第三条 部级检测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 部级检测中心在现有的专职检验机构或科研教学等单位中,择优选定。设在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其检验机构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 部级检测中心的建设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统一规划和领导,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本系统部级检测中心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部级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复查检验;
  2.受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以及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研成果鉴定检验;
  3.承担农业系统企业定级、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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