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1991年1月28日 农(质)字[1991]第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件是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检测中心”),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达到的基本要求,是部级检测中心机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有较先进的检测手段,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能胜任部级检测中心所承担的任务。
第三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设有相对独立的专职机构和人员,其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配备正副主任。主任应由所在单位领导担任;副主任应由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主任与副主任的任免,应征求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的意见。
第六条 检验室(组)负责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检验业务,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 部级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测工作的操作人员,需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在全体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即技术干部)的比例不得低于6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八条 部级检测中心工作人员,要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有关的标准,掌握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第九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对各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