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委关于开展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开展普通中等专业
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1991年1月11日)


  科学的教育评估是进行教育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的有效措施,是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手段。自1985年以来,全国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8个部委在所属的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等师范学校,下同)中开展了教育评估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专教育评估工作奠定了基础。
  为了普遍加强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宏观管理,检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有关法规和文件在中等专业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促进中专学校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使中专教育事业更加健康地发展,兹决定从1991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进行教育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评估应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要把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基本标准。
  评估的目的:
  (一)通过评估,使学校全面地对照有关标准检查各项工作,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采取切实措施,深化教育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二)通过评估,使学校主管部门深入了解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的领导,支持学校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三)通过评估,使教育行政部门全面了解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对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和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存在的不足,以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工作。
  二、评估的形式
  普通中等专业教育评估主要分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三种基本形式。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中等专业学校的一种鉴定性评估,一般应在批准招生5年后进行。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评估,它包括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和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质量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质量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可根据需要由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安排进行。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今后要逐渐形成制度,定期进行。选优评估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促进办学水平进一步提高。选优评估一般在国家和省(部)两级进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