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鄂卫药[1991]17号请示的复函
(卫药政发(91)第181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鄂卫药[1991]17号文“关于个体行医兼营药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药品管理法》是国家对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配制制剂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一切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规范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依法从事。
二、《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因此,未按《
药品管理法》规定经营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属非法经营,须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