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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清理信贷资产有关报表统计口径问题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清理信贷资产有关
报表统计口径问题的通知
(工银发[199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总行工交、商业、技改三个信贷部关于清理信贷资产的通知分别于年初下发后,部分省、市分行反映:对贷款呆账、风险、逾期贷款统计口径规定不一。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经研究现将“三项贷款”统计口径统一如下:
  一、贷款呆账的划定。按(89)工银发字第157号文规定办理。即: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银行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列为呆账: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企业法人进行清偿后,不能还清的贷款;
  (二)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贷款,因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经营管理不善及其他各种原因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贷款取得担保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清偿被担保的贷款本息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借款人终止企业法人,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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