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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编制1991年度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决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规定,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80%返回给地质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总行开立的“ 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户,继续支持多种经营活动,其余20%作为手续费收入留给贷款的经办行。 请有关经办行和地质勘探单位认真作好计息及利息返还工作。
  七、为了解决地质勘探单位定额流动资金不足问题,要求各部门至少将所属地勘单位1991年形成的事 业发展基金(含矿产品收入转入部分)的10%转作单位流动资金。各部门应按此项规定,在财务决算中自行 增补单位流动资金。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由预算内地勘费或结余资金增补国拨流动资金 的申请,报建设银行总行审批。1991年已经总行批准用预算内地勘费结余资金增补的国拨流动资金,其财务处理按规定应列入年度财务决算的“地质其他支出”科目中“其他”明细科目的“经批准转作国拨流动资金 ”项目反映。
  八、1991年,地质勘探单位各项节约与净收益仍全部留用,不上缴财政。分配比例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1.地质成果有偿转让收入的10%转作奖励基金,90%转入“其他拨款”科目。下年度结转“以前年 度拨款”并入预算内结余资金;
  2.事业行政单位经费包干节约,从1991年起,按四、三、三比例转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 职工奖励基金。事业行政单位开支的设备购置费,不得提取节约额;
  3.工程勘察单位实现的净收入,按“五、二、三”比例分别转入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其他各项节约与净收益,仍按四、三、三比例转入三项基金。
  九、“地质其他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
  1.地质勘探单位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含脱产学习六个月以上人员工资福利等开支),应严格控制在 当年实际工资总额1.5%以内;事业行政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开支应控制在标准工资1.5%以内。上述两项 超支部分均由自有资金解决。
  2.多种上经营单位人员经费补贴,是指地质勘探单位安排职工从事多种经营活动,在开办初期确有困难 的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单位,用预算内地勘费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的补贴。凡已实现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 多种经营单位,原则上不得再用预算内地勘费给予补贴,计划补贴大于实际补贴的差额转事业发展基金的办法 也应同时停止执行。考虑到各单位实际情况,1991年暂同意按主管部、局下达计划执行。但从1992年 开始,凡已实现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单位,一律不得再用预算内地勘费给予补贴。更不得把预算内 地勘费直接转为事业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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