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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编制1991年度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决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编制1991年度中央级地
质勘探财务决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总发字[91]第231号 1991年11月8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地矿部、冶金部、轻工部、化工部、能源部、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国家建材局、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国家黄金管理局、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委 员会、武警部队黄金指挥部、中国大洋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中央级地质勘探单位编制1991年度地质勘探财务决算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探单位和各级建设银行,必须按照国家现行地质勘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各项开支 ,准确核算各项财务成果,认真做好地质勘探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
  二、地质勘探单位用国家地质工作拨款、地质勘查基金完成的地质工作,都应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地质 勘探工作计划以内。其中,国家预算拨款完成部分,应控制在年度地质勘探费支出预算以内。动用预算内结余 资金扩大工作量,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额度以内;地质勘查基金储量承包地质工作实际支出超过当年拨款部 分,应由上年度基金结余或自有资金负担,不得挤占国家预算拨款。
  三、中央级地质勘探单位国家预算拨款限额年终结余,应全部注销。其未完地质工作纳入下年度地质勘探 工作计划,所需资金由下年度预算拨款列支。地质勘查基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地质主管部门、二级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事业行政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取得的各项资金及其支出,都应 分别管理。财务决算中要全面反映各项资金来源、支出、节约、结存等情况。各部门集中管理的专用基金使用 情况,应在决算中单独予以说明。
  五、1991年是执行《地质勘探单位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第一年,为做好执行新、旧制度 的衔接工作,各部门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好有关帐目。有关年初数的调整,应同时附加说明。
  六、从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中划出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由各部门列入年度国家地质工作支出,在“地质其他支出”项下增列“多种经营周转金支出”予以核销。经批准已划出的周转金余额,可结转下 年继续使用。有关周转金的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91)财会字第78号《关于地质单位使用多种经营周转 金借款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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