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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91年度外汇会计决算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91年度外汇会计决算的通知
(1991年11月18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1991年度外汇会计决算由开办国际业务的分行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现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决算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布置所属认真执行。
  一、做好年终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外汇业务的清算特点,为保证全面反映外汇业务的经营状况,正确计算财务成果,在年度终了后设15天决算整理期。各行在年度终了前要认真全面做好对资金、财产、帐务的检查、核对和清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清理资金
  1.清查应收未收款项
  应收未收款项包括到期贷款,跟单和光票托收等,对此未收款项各行应进行全面检查,对超过合理期限尚未收回的,要抓紧做好催收工作。
  2.清查未达款项
  各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和“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项下各户的临时性资金,应积极进行处理,将余额压缩到最低限度,对“汇入汇款”和“汇出汇款”科目项下有关代理行和联行项下未达帐及未查清的暂收暂付款项,应采取措施,加速查询处理,不得长期挂帐。
  (二)核实损益、盘点财产、核对帐务
  1.核实损益
  年终决算前,各行要认真审查手续费收支,费用开支,存贷款利息的计算,外汇买卖牌价的使用是否正确,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整。
  2.盘点财产
  各行对本外币现钞、铸币、有价单证、重点空白凭证、器具设备等应根据有关帐簿进行盘点,帐实、帐款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三)核对帐务
  1.检查各分帐户的核算内容及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如发现有误应即更正。
  2.各科目项下的分帐户合计余额,必须与总帐各科目余额核对一致,“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余额,必须等于“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余额,如有不符应即查清调整。
  (四)根据建总便会字(89)第226号文,对于外汇出纳长、短款已列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按规定分别从营业外收支调整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支出”科目中核算。
  (五)对单位现钞转现汇业务,同币种现钞转现汇用“外汇买卖”科目核算的,可将现钞转现汇的差额转出,直接进入“营业收入”科目项下的外汇买卖收益户核算,对于一种外币现钞转存另一种外币现汇业务,仍在外汇买卖帐户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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