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评估工作的通知
(1991年3月4日)
为贯彻落实《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高校体育工作的领导和科学管理,推动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门人才,拟于1991年开始进行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育课程评估工作要认真贯彻《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精神,增强高校体育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推动高校体育课程建设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体育课程评估是对体育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诸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定。其目的和作用是:
(一)通过评估,使学校了解本校体育课程教学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从而加强课程建设,不断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
(二)通过评估,使教育行政部门了解高校体育工作的基本情况,使宏观管理和制订方针、政策有比较确切的依据。
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本地区的评估工作,并成立评估领导小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评估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要由熟悉教育和体育的专家、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教育行政工作者组成。
三、评估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以《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等有关文件为依据进行设计。评估指标体系要体现高校体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反映高校体育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要定性和定量评估相结合;要简便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