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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紧急通知
(银传[1991]60号 1991年11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电部:
  保值储蓄业务自一九八八年九月十日开办以来,至今年九月十日已满三年。这项政策的实施对稳定金融、稳定经济,遏制通货膨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治理整顿已取得显著成效。一九九0年六月到今年十一月份,物价持续平稳,保值贴补率已连续十八个月为零。因此现在继续办理保值储蓄业务并按月公布保值贴补率,实际意义已不大。同时计算贴补率在技术上也存在一些困难。为此,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十二月一日开始,不再办理保值储蓄业务。在此之前已存入的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给予保值,但保值贴补率为零时不再按月公布贴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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