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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社会保险审计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
社会保险审计制度》的通知
(1991年11月7日 劳办险字[199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精神,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江苏、江西、湖南、湖北、广东等省劳动部门已制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制度,开展了内部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江苏省社会保险审计制度》转发给你们,供参考。请你们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基金的审计工作,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各地开展基金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和经验,请及时函告我部。

江苏省社会保险审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保障社会保险事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工作人员

  第二条 省、市级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内设审计机构,县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 社会保险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级社会保险机构、下属社会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和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及其它有关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审计机构或者专职审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上一级社会保险审计机构和当地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社会保险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对其进行指导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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