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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及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参加国际组织的
审批及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外发[1991]18号 1991年7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及经费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同国外的交往日益发展,参加的国际组织相应增多。与此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相继在我国成立。这对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信息,促进发展是有益的。但在参加国际组织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部门在加入国际组织前未认真调查研究,就急于加入,以至在有些组织中台湾问题未获妥善解决,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局面,在政治上造成被动;有的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先斩后奏”;有的仅从本单位业务出发,而未考虑我国财力状况,盲目参加一些对我并无太大实效的组织,但每年交纳会费和派团组参加会议的费用却花费很多等等。各部门要对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经常注意学习和掌握我有关对外方针政策,密切观察和了解参加国际组织的新动向,及时研究和解决新问题,以便更好地做好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附件:

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及经费管理规定


  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我国参加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在华成立的国际组织,下同)的审批及有关经费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国际组织的原则
  (一)参加国际组织,应当事先做好调查研究,了解清楚该国际组织的性质、章程、组织机构、活动情况、经费来源、成员状况以及我国参加后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等有关情况,从政治、外交、业务以及经费等方面综合考虑,权衡利弊,注重效益,慎重决策。有的可视需要先与其开展业务往来,然后再考虑参加问题。
  涉及台湾问题或者其他政治性问题的,须事先商外交部,经与有关组织谈判并妥善解决后方可参加。
  (二)参加国际组织,涉及我国须承担会费、基金份额、周转金和捐款的,应当以我国的经济实力为依据,同时考虑我国在该国际组织的地位和受益情况,做到合理和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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