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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网点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网点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1年8月6日 银复[1991]364号)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你行晋银函字[1991]第1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另外,邮政储蓄网点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因此,任何邮政储蓄网点均不能挂“××邮政储蓄所”的牌子,只允许张贴“邮政储蓄”字样的宣传标志。
  二、我国开办邮政储蓄的目的,主要是利用现有邮政网点多、遍布广泛、方便群众的优势,吸收更多的储蓄存款。邮电部门不得在邮政网点之外另设专门办理储蓄业务的场所。已单独设立的邮政储蓄所,应限期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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