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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通知
(地发[1991]310号)


  为了适应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地质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对你局(厅、院)国家地质勘探费拨款单位和由地质勘探费补贴的附属探矿机械修配厂(站)、医院、学校、印刷、建筑、施工等单位,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现印发《地质矿产部地质勘查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暂行规定》,请抓紧准备,认真组织实施。今后,如国家制定统一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地质矿产部地质勘查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暂行规定。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

地质矿产部地质勘查单位

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为了适应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地质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改革养成老金的管理,解决地质勘查单位养老费用合理负担问题,保证退休职工生活,逐步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一、统筹范围
  1、统筹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厅),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各大区石油地质局,上海、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中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中国勘查技术院所属全民所有制地质勘查单位和由地质勘探费补贴的附属单位,地质矿产部石油地质海洋地质局及所属其他地勘单位。包括:地质队、专业队、实验室、科研所、医院、学校、探矿机械修配厂(站)、印刷厂、建筑施工、工程勘察等及其地质市场、多种经营单位、局(厅、院)机关及其附属单位等。
  部直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工业、供销企业单位参加地方社会统筹。
  部直属地质院校、科研单位、疗养院的统筹问题另行确定。
  2、统筹对象。列入统筹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工、合同制工及退休职工,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退职的全民固定职工及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离休干部仍按现行办法管理,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列入统筹;已由民政部门管理和支付待遇的退休退职职工,仍由民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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