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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组织运送外钞出境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组织运送外钞出境暂行管理办法
(建总发字[91]第20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全行外钞营运管理,适时组织运钞出境,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运钞的单位:已开办对公现钞存款、个人外币储蓄存款业务的分行(以下简称委托行)。
  第三条 以北京市分行及广州市分行为全行运钞出境的承运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北片承运,接受来自东北、华北、西北及华东部分分行的来钞;广州市分行负责南片承运,接受来自华南、华中、西南及华东部分分行的来钞(分配名单见附件一)。
  第四条 北京承运行以香港利宝银行(美国纽约共和国民银行香港分行)作为境外接钞行,由利宝银行定期赴北京收钞之后押运出境;广州承运行通过广州市工商银行转运之后,运抵香港宝生银行。
  第五条 委托运钞时,承运行与委托行应签署《运送外钞协议书》(见附件二①②)一式三份,承运行与委托行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需报送总行备案。
  第六条 委托行向承运行运钞,以空运为主。若两地之间没有空运航线或从成本考虑,可自行协商,委托邻近有空运航线的分行代运;若委托行与承运行距离较近,亦可通过公路或铁路运送。
  第七条 委托行向承运行运钞,应由外汇出纳人员进行,委托行将现钞运抵北京和广州之前的地面运送过程,必须由委托行武装经济警察押运。承运行为各委托行无偿提供北京或广州市内运钞车、押钞出纳武装经济警察等服务。
  第八条 根据我行与利宝银行签订的运钞协议,利宝银行现钞外运的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各行运抵北京集中达到该限额时,北京承运行即通知利宝银行赴北京接钞。广州承运点每星期一、四是广州市分行向广州市工商银行运钞时间,每星期二、五是广州市工商银行运钞出境时间。
  第九条 委托行向承运行运钞,应在运钞的前一个工作日,以加押电传通知承运行所运币种、金额及抵达承运行的时间、航班号和人员姓名。承运行收到委托行电传后,以加押电传回复委托行,确认电传收到和告知接站人姓名(通知电传和确认电传格式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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