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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部分继续返还地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
上交中央部分继续返还地方的通知
((91)财综字[1991]第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自国发[1989]38号文件和(89)财综字第94号文件下发以来,已经两年多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财务和预算管理办法。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以后才能确定。鉴于1990年9月26日我部(90)财综字第111号文件规定上交中央部分收入返还的政策今年到期,同时考虑到地方的实际情况,现决定,1992年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部分仍按上述第111号文件执行。希望各地搞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积极组织收入,管好、用好这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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