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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财政部《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财政部《关于不再实行
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的通知
(建总函字(91)第457号 1991年11月18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财政部(91)财商字第467号“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转发你行,请遵照执行,同时在“专用基金表”中取消“结算手续费提留数”项目。

  附件:

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最近,就银行结算手续费提留问题,不少银行和我部驻各地中企处来人来电话询问是否继续执行,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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